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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星级酒店业,业主最近管我们要代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我在其他酒店没有酒店自行缴过此税都是有业主缴纳,我翻阅管理合同也没有明确提到。我现在可以怎样以专业的角度回复,请教老师 谢谢
如您所述,租的业主的房子,是吧?
首先,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是“业主”,即“法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或者“产权所有人”。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注:此处“拥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对应“产权”这个概念。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称为“土地使用权”。并非以租赁关系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的承租者,出租者是法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但这儿有个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关于上述“产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房产所在地的”这个特殊规定,是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通信极不发达,税务机关找出租人找不到,所以才会找承租人;只是一种征管手段,现在根本不适用这个条款。基本前提还是“法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或者“产权所有人”。
很多情形下,承租人可能需要依照合约承担税款负担责任。但这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责任,并非税法责任;说到底,就是出租方涨租金而已。打个比方,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不会干涉;承租方不去申报税款,即使合同约定了,那税务机关也会找产权所有人,而非承租方。合同条款与税法抵触,该条款自然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是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