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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租用库房,没有单独电表,电费发票开出租方名头,出租方要求我们承担电费,1.我公司可否用出租方名头的电费发票计入费用? 2.如果出租方给我公司出具电费分割单,我公司可否以分割单为依据计入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出租方可以相当于“转售”为您开具发票,或者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出租方名头的电费发票”,不可直接作为您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可在使用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附之作为辅助资料。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