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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既销售化妆品,也销售除化妆品外的其他产品,并且能够区分化妆品销售,和其他品销售,请问发生的广告费扣除,是必须为化妆品打的广告才能按30%扣除吗,为其他产品打的广告是否不能按30%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文件可能您也知道,但是政策就是这些,针对您说的情形,确实也没有再明确的规定,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也说不清楚(我们都依据的一套税法),那就好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您确实属于上述“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则对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
相比来讲,下面这个文件就说得很清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