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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旧城改造将企业的房屋拆除重建,原则上按原来面积和原来位置归还给企业,归还面积有不足或超出部份,按协议约定价格进行补偿,请问会计上如何处理,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有哪些?
您好,不足部分支付的现金补偿,应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借记:开发成本——XX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超过应补偿面积收取被拆迁人的款项,应正常计入收入,按不动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并按预计毛利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