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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您好,1.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申报。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通俗讲进料加工你需要先采购原材料,这里会产生税赋(增值税),然后再加工出口,可以退税;来料加工是外资企业免费提供给你的,不需要缴税,也就不能退税,做免税处理。
3.所谓“旅游购物”,就《旅游购物货运出口监管操作规程》所言,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将采取简化归类,即发货人或代理人在一次出口申报的旅游购物商品品种在10种以上且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可实行简化归类,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旅游购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为“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单位以该贸易方式出口报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旅游购物”与“一般贸易”两者都需要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区别在于,“旅游购物”可以无交易合同;看货、询价一次完成;“旅游购物”出口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国内增值税不征不退。
“旅游购物贸易”实施后,在出口报关单填报中,不需再将种类繁多的商品品种逐一填报,企业在出口填报时既可省时省事又不用担心违规,而海关监管力量也可以更加集中于逃避出口许口证件、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上来,从而能够极大地提供通关便利,包括订舱、运输、外贸代理、报关报检、出口全程服务,保证商品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旅游购物”贸易模式能加速推进市场外贸发展,为打造一个集进出口商品展示贸易、国际采购、旅游购物、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仓储、海外人士创业孵化于一体的内外贸融合市场服务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旅游购物商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34号公告)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上述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从不同渠道接到反映,该文件的免税范围过窄,后续环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公告对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