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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您好,装修费用不能单独作为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上述规定中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在评估过程中已经考虑了房屋的现状,包括房屋的装修程度,因此有关装修费用不得单独在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装修费土增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此处装修费税前扣除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的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装修费用仅包括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部分。
综上所述,非房地产企业在持有存量房期间的装修费用不能单独作为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对于存量房,税法规定的扣除就是上述三个,并没有单列持有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所以不能税前扣除装修费。而税法作出这样规定的逻辑是将企业发生的装修费在房产评估价中予以考虑了,比如房产原本价值100万,因为加装电梯,加固墙体等装修,使得房产评估价变成了130万,那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时以评估价130万作为扣除项目,已经将装修费用支出考虑进去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