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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咨询一下,个人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发放工资,此员工又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体工商户,此个体工商户又为甲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采购商品,请问这样合规吗?如不妥,怎么更好一些呢?
这个并没有统一规定说不可以,但要有真实交易背景,也就是你作为员工提供的是取得工资薪酬的服务,你作为个人户是合作关系,提供的计税服务、商品销售是另一种除了任职受雇取得收入以外的收入类型。这个不冲突,但一定两者要有明确的划分,或者说的直白一些就是你作为员工做的工作不能同时也有个体户在做。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