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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酒店公司A公司,管理公司B 公司(持有商标),B公司授权给A公司使用商标,单纯收取商标使用费10%—20%,合理吗
作为财税老师,我只能从会计、税法角度谈谈。
一、如果二者并非关联企业,则双方依据市场原则协商价格,一般即为合理价格。除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若为关联企业,则需要参考独立企业市场公允原则,作为税务处理基础。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