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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境内公司和海外客户签订的鉴证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远程鉴证业务,服务接收方全部在境外。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是适用于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我查看了2016年36号附件4,没有提出服务提供方也必须在境外。
境内公司向海外客户提供的签证业务,服务接受方全部在境外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按您的描述,服务接受方全部在境外的,应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不是将此项签证业务用在境内的;没有限制服务提供方在境外的,境内公司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