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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电费、停车费问题?
1、物业部门要跟租户收水费和电费,这个在账务处理上和税务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会计和税法最基本的原则都是真实性原则,只要你根据实际业务进行核算和纳税就没有问题。
2、收水费,收电费属于转售水电,转售电13%的税率(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小规模就是3%),转售水9%的税率(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小规模就是3%),车位费属于出租不动产,税率一般计税9%,但你说你们房租可以采用简易,那如果车位和出租的房屋是一体的,应该也可以采用简易5%税率(如果你是一小规模也是5%)。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对你来讲,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都是需要纳税的,但开普票如果你是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就可以免税。
3、税费差额需要具有物业服务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车位定价问题,税法上的标准就是按独立交易原则,不能过高或者过低,是否需要物价部门许可,税法不管的,这不是税务管辖的范围。
5、营业执照上没有经营电和经营水的许可,不影响开水费和电费的发票,经营范围不影响开票,商品编码就是转售水、转售电。税率小规模就是3%,一般纳税人水9%,电13%。
按您描述,属于一种补贴性质,需要并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