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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经费换算成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从目前掌握到的情况来看,依照国税发2010 18号文第七条代表处经费换算收入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属于普遍现象,由于该文规定的是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也采取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参照换算收入)的模式,因此税务机关根据此征收增值税在法理上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