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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设办事处,租用居民住宅,发生的水电费及物业费,开局的发票名头为房屋所有人个人,但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费及物业费由承租企业承担,此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但你单位租用租用居民住宅,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费及物业费由承租企业承担,明确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