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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资可以低于净资产增资吗?如果可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铂略会员60603433
提问于 2021-07-22 10:10
您好,首先需要明确增发价格确定的规定,比如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述“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可见,对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发的价格是与公司股价相挂钩的,而股价可可能低于公司净资产的。因此股东增资的价格是可能低于公司净资产的。
同时,股东低于净资产份额进行增发,并不意味着新股东存在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所得,因此也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是一样的道理,增发价是原股东与新股东的协议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只是上市公司对增发价规定了价格范围。《个人所得税》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均没有针对因为增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公司、个人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因此,香港公司所交税款,不能抵减个人应交税款。
二、如上所述,“在香港收到董事津贴(在香港申报了薪俸税,但是税额是0)以及股息分红(香港免税免申报)”,既然实际并无税额,自然也不存在抵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物流公司委托无车承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那么,我的疑惑是,既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那怎么能够完成货运服务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 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契税方面,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