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
农产品收购的政策比较分散,下边这个文章做了归纳总结,发给你参考(文章里涉及税率是调整前老税率,目前农产品法定税率是9%):
一、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政策规定
为了体现对农业的扶持,同时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为了避免农产品收购企业转嫁增值税,因此我国对农产品销售方、收购方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销售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span>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再次明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换言之,个体经营者等二道贩子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二)农产品收购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7】37号《关于兼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此后,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2019年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综上,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从13%降到11%,再到10%,目前9%,但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10%。
收购农产品的发票及扣除率等见下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一)如何开具
前文述及农产品收购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对于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适用范围,地方税局都有相应规定,比如原浙江省国税局规定:
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税【2016】2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为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适用。
2、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外,浙国税流【2006】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收购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此外,收购企业的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支付给受托单位和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
(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异地开具事宜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有使用地域限制。对此,原浙江省国税局曾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因此,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现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因此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程序繁琐、难度较大。
三、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
农产品进项税除了凭票扣除、计算扣除外,还有核定扣除:
财税【2012】3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此外,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其他
1、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扣除率改为9%、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但可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