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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

老师,您好,我是山西的一家企业,现在,我公司接受了虚开的发票,公安也立案了,现移交了税务局,但是实际业务是存在的,只是接收到的不是上家供应商给开出的发票,而是第三方的开的,这样的情况做为企业本身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国家是怎么判定这样的事情呢?有类似的案例吗?尽可能是山西省内的案例有吗?有没有具体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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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8-0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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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1-08-05 13:10

    非常简单,票实相符,是指发票各项信息“完全相符”。所谓“三方票”,当然就是“虚开发票”;如上所述,甲公司开的票,乙公司供的货,这就是虚开发票。

    一、就如收到假钱一样,即使并非有意,肯定不能花了;这个票也是一样,肯定不能入账、抵税了。

    二、如果参与虚开这件事情,那就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责任了。罚款、判刑,视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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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5 15:30:41
      而且善意虚开的话是不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要说明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就可以吧,现在企业已经发生这样的取得虚开的情况,是该怎么解决目前的问题呢?以后肯定是在发票的审核上注意的,但是现在已经是发生了,目前该怎么进行处理呢
    • 2021-08-05 21:32:55

      我不断举“假钱”的例子,是为了您能够理解。“假钱”即使再善意,那也是“假钱”。肯定不能用的。许多人说,税法第八条说了,实际发生,那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只这一个条件就可以,那税法许多条款都矛盾了,都不能要了: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了,肯定要调增一部分的。

      需要“实际发生”,也需要“发票”。有问题的票肯定不行;只是因为“善意”不再追究其他责任而已。

  • 铂略会员70581988 2021-08-05 16:19

    增值税进项税额肯定是不能抵扣了,但是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公司实际经营发生的,我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最好是能换取实际供货单位的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准则
    1个回答2024-04-30 17:3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4-04-30 14:0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

    会计准则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4-04-3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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