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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走逃,我司收取了该企业的发票,通过银行支付了款项,有合同也实际履行了咨询报告的撰写。
这类情况建议要与税务机关说明,您公司不是恶意买票,因为通常情况下走逃企业是专门从事虚开发票,卖票的企业。要跟税务机关去沟通不是主观故意恶意买票,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应与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与对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购销协议、相关付款证明、以及对方是否有提供劳务相关证明或销售产品证明等。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困难,因为这种企业是没有实际服务的企业,因此要证明您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采购协议时,整个流程是属于正常合规的。且并不了解它是一个虚开企业,没有显示出有恶意开票走逃的情况,您公司不是属于故意买票的行为。
若相应资料都已提供税务机关还不认可,只能向税务机关表明,确实是不认可的情形,现在要求您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虚开发票,可能要求做进项转出,以及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至于处罚部分,个人认为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说不行,还是要按照企业的抵扣金额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就比较困难了。企业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听证,收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听证。若听证以后还要处罚,就只能走税务行政复议了。
非独立核算与增值税没有关系,与所得税有关系。企业在外地注册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要求汇总交纳所得税是可以实现的。
70万元入账首先是固定资产没有全额付款,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入账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全额暂估入账,等到后续发票取得了,在看是否有需要调增或调减的地方。第二种是按照实际付款金额70万元入账。两种入账方式都可以,取得发票之后,补足相关的固定资产即可。
不符合。进项转出可以,转到成本里当然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