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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始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无形资产、服务不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那相应的教育费附加有没有规定不收?
您的这个问题,与网上盛传的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如何如何,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那个比较受人关注,这个影响面比较少而已。
直接说吧,9月1日,只是城建税法代替原先的城建税条例,只是一个立法层级的上升,没有新的政策。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自古如此。并非“不再征收”,而是从来都是不征。教育费附加也是一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流转税体系改变,但此政策未变,下同),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