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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这二项是按照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还准则收入处理
您好,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应当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原已计入企业资产,根据与政府的收储协议,应当视为处置资产获得对价,因此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2、“搬迁补偿款”仅指上述企业《土地与房屋收储补偿协议》中的“搬迁费补偿”部分,不包括计入资产处置的部分。
3、可以。对于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应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如何准确反应,有赖于企业能够取得的内部、外部凭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核算结果等,因此资产评估报告只是准确划分金额的参考,而非唯一依据。同理如果没有资产评估报告,则需要企业根据市场同类价、可比价综合判断、合理划分分别列示。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