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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道路通行费,则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票上多少,就是多少)抵扣。如果属于桥、闸通行费,则以上述公式依5%征收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