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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您好,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另外,根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有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境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应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贵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除此之外,并无单独针对ITO或BPO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您好,根据36号文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合同中乙方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市场推广相关服务,并不属于信息技术相关的离岸外包。如果乙方主要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式实现甲方市场推广、平台运营的目的,那么需要在合同条款方面予以调整,以符合文件的规定。另外,还需要注意乙方同时作为中国大陆的服务提供方,会导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并非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需要对境内外的业务加以区分。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