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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业务账务处理
如果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如上市公司,参照以下案例。如果是一般企业,可以简化处置,执行原来的会计准则。
甲公司(承租方)和乙公司(出租房)在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卡车租赁合同,租期3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于每年1月1日支付,卡车当日交付。甲公司预计租赁期满将支付担保余值50万元,发生车辆维修费5万元。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预计支付担保余值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维修费5万元,返还卡车并支付10万元。假设租赁内含利率12%,(P/A,12%,2)=1.69,(P/F,12%,3)=0.7118,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税会处理如下:
2018年1月1日是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00+100×(P/A,12%,2)+50×(P/F,12%,3)=304.59(万元),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304.59+5=309.59(万元),租赁负债=100×(P/A,12%,2)+50×(P/F,12%,3)=204.59(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 309.59
贷:租赁负债 204.59
银行存款 100
预计负债 5
2018年计提折旧=309.59÷3=103.2(万元),确认利息费用=204.59×12%=24.55(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 103.2
贷:累记折旧 103.2
借:财务费用 24.55
贷:租赁负债 24.55
2019年12月31日,重新计量担保余额对应的租赁负债,对差额部分35.71万元(50÷1.12-10÷1.12)进行调整,并计提折旧103.2万元和利息费用15.5万元[(204.59+24.55-100)×12%]。
借:销售费用等 103.2
贷:累记折旧 103.2
借:财务费用 15.5
贷:租赁负债 15.5
借:租赁负债 35.71
贷:使用权资产 35.71
2020年,计提折旧67.49万元(103.2-35.71)和财务费用1.07万元(10÷(1+12%)×12%)。支付修理费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5
贷:银行存款 5
税务处理方面,2018~2020年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的租赁费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和115万元(100+10+5),会计利润表确认的成本费用分别为127.75万元(103.2+24.55)、118.7万元(103.2+15.5)和68.56万元(67.49+1.07),2018年和2019年应分别作纳税调增27.75万元(127.75-100)和18.7万元(118.7-100),2020年应作纳税调减46.44万元(115-68.56)。可见,三年里纳税调整的合计净额为零(本例中差额系四舍五入导致),是暂时性差异。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