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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咨询业2017年10月签订合同提供咨询服务金额2万,每季度付款5千,2017年收入如何确定?
Kyle1101
提问于 2017-12-13 07:07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以及确认多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儿是个开发式排除概念;没有税法或者其他文件对此进行限定或者举例、列举等。也就是说,属于“经营活动”,且不在“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即为此条款情形。但“经营活动”本身,税法并无定义。工作之中,可以就具体案例提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
一、如果确实隐瞒了收入,那就应当补提收入以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结合实际隐瞒情况而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如果没有隐瞒收入,但是确实需要补税(比如关联交易价格真实但明显偏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如果没有隐瞒收入,并且确实按照市场价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滞纳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需要缴纳,按照实际租用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