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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配的涉税问题
1、对境外股东的股息分配,需要缴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2、计税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时限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2017 年37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分配2008 年1 月1 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税收协定待遇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