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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
该业务最好签订两份合同,防止税务机关误解。一是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100万。二是债权转让合同,将股东300万债权,按300万转让。原股东向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协议,公司依据该协议,借其他应付款-原股东,贷其他应付款-新股东。
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转让收入400万,转让所得300万。
您好,1.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企业重组业务的一种,关于商誉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这一规定并未涵盖税法规定的情况,也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只有在吸收合且合并成本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当的情况下才具有参考意义,您的信息不全,不知您是哪种情形,以上仅供参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一般税务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的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后续摊销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