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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毛石,经简单加工处理后销售,选用简易计税开具发票。需要留存什么资料给税局检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这里说的是自产可以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简单处理是否可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和当地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如果可以,需要在首次简易计税时进行备案。备案需要资料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具体本地区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局。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一条规定,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
综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消备案制,其他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均应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