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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问题,有的可能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依据。
一、“入职满1年员工可享受一年一次的部门旅游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高管子女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学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以上主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原则,即:关于员工(高管)的待遇,若相对固定(比如按月发放),则为工资;若不固定,则为福利。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税前扣除不能超过限额比例。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