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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非工期间身亡,公司给该员工发生的相关费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所以你说的给员工的这些支出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需要有打款记录,对方家属收据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资料。
抚恤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丧葬费我认为可以和抚恤金一样性质理解,不缴纳个税。
员工死亡为什么要支付安家费,探亲路费呢?而且安家费和探亲路费也没有免个税的规定。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