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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费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所谓“代为承担”,事实上是加价。
打个比方:支付10万元服务费,其中扣下1万元所得税,付出去9万元(我们以所得税举例子,别的税种道理一样,为了数字计算简便,先不考虑了)。那服务费就是10万元,税前扣除10万元就行。
如果对方要求拿到手10万元呢,千万要注意了:这时候所得税可不是1万了,而是
10万÷(1-10%)×10%=1.11万元
也就是说,这时候折算含税金额11.11万,税额1.11万,税后支付10万元。这时候,税前扣除的服务费就是11.11万了。
政策依据非常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那个计算过程,那是数学问题;至于上述逻辑理解,可能也算是语文问题。总之,本身这不是税法问题了。
请问于老师,例子中的第二种情况在入账时是按10万入费用还是按11.11入费用?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