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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给提供服务的个人报销的差旅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最后一问不难回答:比如原本打算支付10000元咨询费,要扣1600元个人所得税。如果我要回复您“按出差天数给他提供差旅津贴,该补助不要并入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那就好办了,您给他发9500元差旅津贴,500元咨询费,那就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了。显然不应当是这样。也就是说,无论什么名目,实质上因为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款项,皆属劳务费用,理应一并计算扣缴个税。
同样道理,无论何种名目,如果对方一并拿来咨询费发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自然没有问题。但若如您所述,单独列出差旅费来,若以公司作为发票抬头,尚在可否之间;若发票抬头乃是个人,自无扣除、抵扣之可能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