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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展厅装修改造费用是计入厂房建筑物按20年折旧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和租入的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是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原展厅没提足折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应该计入该展厅原值计提折旧。如装修改造后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