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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销售办公家具及安装搬运
你说的业务其实包含了三个增值税应税项目,一个是货物13%,一个是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大类税率9%,还有一个是装卸搬运服务,税率是6%的。
所以如果是销售自产家具且合同分开约定货物及安装服务的,我理解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开票,但运输服务需要按混合销售计入货物金额按13%纳税,如果没有分开约定或者不是销售的自产家具的话,这个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部价款都按照货物13%纳税。
参考文件: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是安装服务的范围,实操中对于涉及安装的事项基本按安装服务纳税的,你说的情况实际包含了三个增值税项目,一个是货物,税率13%,一个是安装服务,税率9%,还有一个是装卸搬运服务,税率是6%的。
实际上你销售家具必然是负责运输和送货装卸上门的,这些一般不会单独约定一个搬运费,而且客户最终验收肯定是安装好的成品,所以我理解你们是不是想拆出一部分安装费用,但又不想适用9%安装税率,想按6%,但6%税率仅限于装卸搬运的费用的,同时如果是销售货物并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无法分开开票分开纳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