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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和劳务承揽
不好意思,没有明白。要不,您带上具体数字,以及“操作人员某某、再承揽给某某”(某某可以随便用个名字,主要是没看出是不是同一人),再描述一下吧。
一、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处“操作人员”并未限定出租方员工;也就是说,出租方只要把人配备了就行,自己人还是临时外雇,都没关系(当然得是自己雇的,承租方雇的性质可就变了)。
二、如上所述,A与B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即B向A派遣了人员。(A怎么用——比如派出去操作设备,与B无关,这恰恰是劳务派遣的本质。)
三、既然“劳务公司B与操作人员C是签订的劳务合同”,自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