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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2011年签的EPC合同,现在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有没有这方面支持性政策文策?
我百度了一下,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
这不是一个税法概念,得转换为税法术语来做。如上情形,涉及原营业税劳务以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若以设计、施工为主,则应一并作为营业税业务,此时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无法抵扣(这种情形下,即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错误开具,错误开票自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若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则应一并作为增值税业务,若未开具发票,自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依照当时税率(17%)开具,否则也为错票,不得用以抵扣。若属于销售自产货物且提供建筑劳务,则应分别营业税、增值税业务处理。
您说“不抵扣也不换票”,为什么呢?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