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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息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年度终了借款未归还的,个人投资者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个人理解如果是无偿借款给投资者,年末不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如果是有息借款给投资者,可以理解为企业正常借贷业务,并且取得取得收入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不应该视同对个人投资人的分配缴纳个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