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甲乙方合作签定合同,后续甲方委托丙方付款,收票,在不能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乙方可否开票给丙方
不管是哪种关系,乙方实际是向甲方提供了服务,都不能向丙方开票的。如果有特殊情况,资金可能由丙方支付,需要签署三方协议,证明这样做的原因,但发票还是需要向实际接受服务的乙方开具的。没有真实交易,乙方开票给丙方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