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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以及13%的普通发票是不是也是计提销项税?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事实上,若因取得普通发票未能抵扣,并非“视同销售”之责任。反言之,如果这个月饼正常销售,自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这不应有异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
二、若赠送对象乃是自然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不是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吗?这只有能不能抵扣进项的问题啊。
至于销售,正常“销售月饼”,则适用13%税率;视同销售也是一样。
您这是赠送,不是招待,可以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