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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一、会计上: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会计上区分五种情形处理:一是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二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三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五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我理解您的拨款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后期使用时计入各期的收益或冲减各期费用。那您之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知是否已经使用,如果还未使用的话,从其他应付款调整到递延收益科目即可,如果已经使用,那么应该300万调整到递延收益,然后每年再调整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费用。
二、所得税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判定一下,您收到的300万,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即使您之前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计算所得税,也不需要调整所得税了。但之前如果已经使用计入了成本费用的话,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您如果已经税前扣除了,需要调整当年的所得税申报。如果未使用,那也不涉及所得税调整了。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话,您需要调整收到300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后期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总之,您不能现在中途调整,不管是会计还是所得税 都要还原到取得收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规范做的话就是我和您说的这样,您这样做虽然不规范,但不影响纳税,如果想简便,也可以。前提是您当时取得收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