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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局风险报告,取得异常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对于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见,处理还是很严的。那么,纳税人如何防范和应对异常凭证的潜在风险呢?
一、风险防范
(一)坚决不接收下列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坚决不用上述三种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对方的身份(包括业务员的真实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工商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看供应商信息是否真实。
(四)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汇款(不支付现金),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不给业务员个人账户汇款),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销业务进一步审查。
(五)核对实际收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开具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以及采购合同中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六)通过登录发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判断发票真伪。存在问题的,拒收对方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
二、风险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业务详细说明,提供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凭证。
(三)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四)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消耗支出凭证。
(五)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六)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七)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为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说服力,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日常业务洽谈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包括与业务员的谈话等内容,应保留视频录音,印证合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保存银行付款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凭证等,印证付款的真实性。
三是取得的货运物流发票备注栏中应记载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印证货物运输的真实性。
总之一句话,提供的证据资料越详实越好,越有说服力越好。只有这样,取得的列入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能获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
不存在核定征收发票与非核定征收发票。因上游即律师事务所因走逃或其它原因,导致其开具的发票被其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可能导致下游即你公司暂时不得抵扣。你公司可按规定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要求协查。异常凭证不容易防范,因为它的起因是上游的原因,你们只要保证业务真实性即可。相关的损失可通过诉讼维权。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