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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11月货物销售出库时还是12月开票并收到货款时?
一、既然“货拉走”、“款未收”,可视为“赊销”(当然,这事不需要太过纠结,“赊销”在税法上也无定义)。
二、上述情形,既然“合同约定经需方检验合格后出具结算确认”,则11月做“发出商品”即可,不必暂估销售。税法方面,其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需要确认“销售额”,也不需要做“待转销项税额”。总之,12月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