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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区别?
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主营业务就是说你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靠这个业务挣钱的。比如:钢铁企业是靠销售钢材取得收入,制药企业是靠卖药取得收入,商品批发企业是靠出售商品取得收入。
但是有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下脚料、一些废料、一些价值很小的副产品,这些都不是企业的主营收入,而是伴随的其他收入,也就是和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一般来说这些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您说的情况如果只是偶尔发生,不构成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比较合适。
在会计角度讲,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其实区别不大。
但是,有时候,在税法上,经常提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问题,并涉及到相应的税收政策。通常,税法层面,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全部收入中占比超过50%的项目。
按照您的描述,上述“代加工”乃是“偶尔发生”,还是不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较好。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