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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互换房产如何规范纳税?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这个情形,免税单位就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所占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而纳税单位就使用免税单位房产所占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纳税单位应就使用免税单位之房产,依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是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