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年度服务合同,年初一次性收款,年度持续提供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收款(非预收)、开票、合同收款日(非预收)、服务完成之孰先原则确定。基于上述业务,若已开发票,自应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未开具发票,则可分月结转收入时同时计提增值税(若服务具有其整体性,全年才能完成,一次确认也可)。
没有新的政策,链接内容只是整理、总结。
如我上面所述,如果全年乃是一个整体服务,则2月收款,乃是(服务中)“收款”(并非“预收”),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每月服务独立,则2月收2月款,发生纳税义务;收3月款,则为“预收”,不发生纳税义务。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