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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为我司提供跨境运输服务,有哪些涉税事项
如上所述,双方皆不需要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皆为国际运输服务。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显然,上述情形并非列举任意一项,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