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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继承父亲房产并于2020年5月22日转移登记换发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权证,近日想卖这套房过户于我即将满3
许多人对这个问题有误解(主要是让一些博眼球的人忽悠的),我来给您讲讲吧:
一、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这是从来都有的政策;“满五唯一”,这是从来都有的政策;不符合“满五唯一”,执行1%(也许还有别的,但差不多,绝不是20%)核定征收率(当然前提是无法提供购房时的依据),这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接受捐赠,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但同时,直接亲属赠与、继承免税,也是从来都有的政策。
二、许多人在“卖弄”这个文件,或者说用这个文件来博眼球:
“国税发〔2006〕144号”: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咱们先说第二段:有人说,上面说了“不得核定征收了”;是什么“不得核定征收了”?是“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接受捐赠这个环节——比如说,父亲把房子给路人,不好意思,路人按20%交“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但是,父亲给儿子,本身就是免税的。
咱们先说第一段:当然,这一段可以不用说,因为早就废止了。但即使没有废止,也不要紧,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计税,从来都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差额算不出来(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核定征收(1%或者多少),这也是从来都有的。
三、现在直接回复您的情况
(一)符合“满五唯一”(从父亲购房时算),免。
(二)不符合,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核定征收。
(三)不符合,能够提供购房发票,20%差额征收。(据我所知,似乎人们都不爱保管自己的发票。反正我没见过住房转让能提供发票来的,要真拿了去,也许大厅里的人要现学学怎么操作了,因为他们应当只操作过核定征收。)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