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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首先,关于服务的纳税义务,最基本规定是这样的: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也就是说,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有一方在境内(“或”的意思就是二者有其一即为真,这没有异议),即应缴纳增值税。但是,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类似情况,比如您五一去美国旅游,吃了顿饭,花了106美元;结账时,您和人家说,我只能给你100美元,6美元我要带回国去交税,这时人家可能就不让您走了(吃霸王餐啊)。所以呢,就又加了一条:这种情况就不用扣人家税了(其实也真没法扣啊),专业术语就是“完全发生在境外不用纳税”。
那么,回到您的问题,显然并非这种例外情形,因此这不应当算是“完全发生地境外”的情形,需要扣缴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