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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新办房地产企业,22年A项目预收账款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项目未完工,23年
不可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这个“预计毛利”,将于未来收入、成本结转之后产生的实际毛利中抵减。
我知道的。下面税额肯定是减项,但是,上面纳税调增金额要把这个基数再加上。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