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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折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即:制造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依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自然无须纳税调增。
第一个问题,一般而言,出纳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账簿由会计登记。
第二个问题,没有“价外费用”这种商品。比如说,合同约定叉车100万、运费5万;那发票就是“销售叉车105万”。
你说的是正确的,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应该按支付的是哪个岗位的劳务费来进行分别核算的,所以确实应该根据用途计入不同会计科目,而且增值税上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都可以抵扣,和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无关。
咱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由此,我们可知:
融资性售后回购,事实上销售并未实现,只是以资产为抵押而获取贷款。如上所述,“五年后以5万全部回收”,其中融资成份甚少,倒似是包含了回收条款的销售行为。那么,分别销售、回收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是正确的。至于合同,一并或者分开签订,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