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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其他费用限额20%是按单独项目统计还是所有项目合计统计?
在高企认定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195号文件并没有进一步作出相关计算口径方面的解释,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A107041”表及其填表说明中进行了明确:“ 22.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结合“A107041”表可知,“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限额是以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来确定,并无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并计算限额的要求,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41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