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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产生的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与是否“临时”用地无关,关键在于“用地期间”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产生应税义务,也不存在“退还”一说;如果没有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本就不应产生这个应税义务。
我看您之前提问过。直接说了吧,施工企业给建设单位施工,土地使用税是由建设单位来交的。即使临时占了地,那个“地”是谁的,谁来交土地使用税;至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因施工企业占地而收取费用,但土地使用税的法定义务无法转移。
从您提供资料来看,这相当于施工企业临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这个情况下,施工企业确实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属于占有期间计税,因此不会因为后期恢复原状而退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