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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问题
铂略用户60562607
提问于 2023-08-01 15:3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上所述,既然“土地证都没有变更”,则权利状态未变。若此地已因判决而由银行实控,则可视为实物状态变更,应由银行纳税;若此地仍由甲单位实控,则应由甲单位纳税。